最高院提审之否定商品房买卖真实关系存在的民事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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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31号之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该案入选2013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所确定的利益关系第三人指控合同相对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具有判例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之广东省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诉阳江市练达房地产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该案在一审认定合同无效而败诉的情况下,杨明律师二审力挽狂澜,提出的正确区分土地挂牌与拍卖,土地招拍挂的效力判断不适用《拍卖法》等四个观点全部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实现全盘逆转、改判认定出让合同有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及《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对于规范土地招拍挂流程中的法律适用具有判例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8号之青岛最高建设 “青岛中心”合作开发项目股权之争系列案,杨明律师代理中铁公司胜诉,原告方提出的六项诉求全部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为被告方避免直接经济损失8.6亿元,其提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回购的系列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并写入判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343号之空军总医院建设工程纠纷案。在承包方拒不退场,重点工程造价失控,陷入停工的情况下,杨明律师代理此案时通过申请先行部分裁决恢复了工程施工,并最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600余万元,北京晚报以《破解工程纠纷撤场难题,推动烂尾楼工程及时复工》对代理律师杨明进行了整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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